(2015)佛南法桂执字第18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韦灯波与陈军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灯波,陈军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桂执字第1846-3号申请执行人:韦灯波,男,汉族,1981年12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委托代理人:余丹霞、黄升锦,系广东顺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陈军武,男,汉族,1969年3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韦灯波与被执行人陈军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军武应支付货款44305元及逾期支付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返还予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939.14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扣划属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8593.29元,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宝翠北路33号中海万锦东苑3栋1706房(产权证号:02××32),但该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抵押金额为610000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人得款8593.29元,对于上述房产被执行人表示因非抵押权人暂不要求处理,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桂执字第18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杨风娥执行员 董留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文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