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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沈敏军与沈敏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敏军,沈敏辉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1078号原告沈敏军。委托代理人王春霖,山东新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敏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晓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