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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扎执字第01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桂珍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扎执字第01192号申请执行人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扎赉特旗被执行人��桂珍,地址扎赉特旗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徐桂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徐桂珍应支付申请人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款81892.0元,承担执行费1128.38元。被执行人给付了执行款,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年扎执字第0119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秀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