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扎执字第01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桂珍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扎执字第01192号申请执行人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扎赉特旗被执行人��桂珍,地址扎赉特旗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徐桂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徐桂珍应支付申请人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款81892.0元,承担执行费1128.38元。被执行人给付了执行款,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年扎执字第0119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秀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