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与赵练、李蒲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赵练,李蒲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4民初620号原告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李。委托代理人肖坤明。委托代理人李想灵。被告赵练。被告李蒲。原告湖南新环境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环境公司”)诉被告赵练、李蒲居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庆栋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润雅、廖寓舒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唐娟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新环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坤明、李想灵,被告赵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蒲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其在答辩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环境公司诉称:2015年6月29日,原告作为居间方、被告李蒲作为出售方、被告赵练作为买受方,三方就位于长沙市岳桐梓坡西路408号保利麓谷林语小区D6栋1307房屋买卖事宜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第三条:签订合同后,甲、乙双方即认可共同委托居间丙方为其已提供完居间服务,出售方李蒲应支付原告居间服务费2000元,买受方赵练应支付原告居间服务费82000元。”但至今被告李蒲仅支付了600元居间服务费,被告赵练仅支付了2400元的居间服务费,两被告的剩余居间服务费一直未支付。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李蒲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费1400元;2.被告赵练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费5800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蒲书面辩称:一、原告新环境公司的业务员李应存在故意欺骗行为,导致我方和购房方赵练对影响购买合同签订的重大事实(购房方赵练公积金贷款)产生重大误解。因为当时我要求在2015年7月份办理完过户手续拿到购房款,而原告的业务员李应说赵练的公积金可以在7月份贷款,7月份就可以过户拿钱,这样我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事实上赵练在7月份并没有贷款成功。我方认为新环境公司是提供专业的房屋中介服务的,在买方赵练提供身份证资料后,有义务为客户了解清楚情况,正确引导客户,故我方认为原告员工明知买方赵练的公积金贷款要9月份才能贷款,为了达成交易隐瞒事实,致使我对签订合同的事实产生重大误解。二、原告员工没有提供后续服务,2015年6月29日三方签订合同后,就一直不曾过问房屋买卖事宜,严重不负责。三、涉案房屋延迟2个月过户,给我方造成巨大损失。基于以上事实,请求法院减免或者减轻我方与买方赵练的居间服务费。被告赵练辩称:一、原告新环境公司的业务员李应存在故意欺骗行为,导致我方和房东李蒲对影响购买合同签订的重大事实(购房方赵练公积金贷款)产生重大误解。因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我将身份证信息给原告的业务员李应,由他查询我的公积金贷款资格,签订合同时其称说我的公积金可以在7月份办理贷款,涉案房屋7月份就可以过户,基于此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合同签订后,我方去办理公积金贷款时,被告知9月份才能办理贷款。我方认为新环境公司是提供专业的房屋中介服务的,是以客户能够顺利办理过户,完成交易为前提,有义务为客户了解清楚情况,正确引导客户,故我方认为原告员工明知我方的公积金贷款要9月份才能贷款,为了达成交易隐瞒事实,致使我对签订合同的事实产生重大误解。二、原告员工没有提供后续服务,2015年6月29日三方签订合同后,就一直不曾过问房屋买卖事宜,严重不负责。三、涉案房屋延迟2个月过户,给我方造成巨大损失。基于以上事实,请求法院减免或者减轻我方与买方赵练的居间服务费。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9日,原告(丙方:居间方)与被告李蒲(甲方:出售方)、被告赵练(乙方:买受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自愿将其位于湖南省桐梓坡西路408号保利麓谷林语小区D6栋1307房出售给乙方;还约定居间服务费的支付:签订本合同后,甲、乙双方即认可共同委托丙方为其提供完居间服务,甲、乙双方应向丙方支付服务费用,在本合同签订当日甲方应支付丙方居间服务费人民币2000元,乙方应支付丙方居间服务费人民币8200元;为保障丙方合法权益,三方约定的居间服务费于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之日,甲、乙双方一次性支付给丙方,丙方也有权在已收定金及购房款中直接扣取应得居间服务费,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违约金外,同时违约方还需支付甲、乙双方向居间方支付的服务费用。合同签订后,被告李蒲向原告支付了居间服务费600元,被告赵练向原告支付了居间服务费2400元。另查明,被告李蒲与被告赵练就涉案房屋已完成交付及产权过户手续。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原告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新环境公司与被告李蒲、被告赵练之间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原、被告各方均应秉持诚信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作为居间方已依约促成两被告签订了合同,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两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居间服务费。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居间服务费,被告李蒲尚欠原告居间服务费1400元,被告赵练尚欠原告居间服务费5800元,故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剩余未支付的居间服务费的主张,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此两被告抗辩认为,原告员工在提供居间服务时故意隐瞒了合同签订的重大事实(即被告赵练能够办理公积金贷款时间),且合同签订后原告员工在合同签订后一直不曾过问房屋过户事宜,故居间服务费应当酌减。对此,本院认为,三方签订的合同中未约定公积金贷款办理时间、超期办理公积金贷款由原告承担责任以及原告需协助两被告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对其承诺过办理公积金的时间,故被告的此抗辩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蒲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湖南新环境房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居间服务费1400元;二、限被告赵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湖南新环境房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居间服务费5800元。如果被告赵练、李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蒲承担25元,由被告赵练承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庆栋人民陪审员 廖寓舒人民陪审员 刘润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