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2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张广庆与项连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庆,项连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2民初400号原告张广庆,男,1967年12月5日生,汉族,劳务工,住襄阳市襄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光道,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项连生,男,1966年9月28日生,汉族,劳务工,住襄阳市襄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城支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环城南路***号。代表人胡瑞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敬锋,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张广庆诉被告项连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广庆以相关证据尚未准备充分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广庆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9元,由原告张广庆负担。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俊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