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李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李兵,合肥雪龙工贸有限公司,丁丽娟,甄长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执8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288号安徽担保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8306062-3。法定代表人:钱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洋,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森,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李兵,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合肥雪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组织机构代码75680551-1。法定代表人:丁丽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丁丽娟,女,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被执行人:甄长水,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2014)合民二初字第002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合肥雪龙工贸有限公司、丁丽娟、甄长水、李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雪龙工贸有限公司、丁丽娟、甄长水、李兵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同数额的收入。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邹丽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