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刑更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曲野抢劫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322号罪犯曲野,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人。2003年9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6月1日减刑释放。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2012)临刑初字第06号刑事判决,以曲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12年3月5日交付执行。2012年4月6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9月5日起至2021年3月4日止。该犯系主犯。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13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准则》三十八条严格要求自己;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15.5分。2014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曲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曲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3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菁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