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高法行申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周德清与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申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德清,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行申1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德清。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世纪大道21号。法定代表人王荣平,该市市长。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亭湖大道59号。法定代表人张宏春,该区区长。再审申请人周德清因其诉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强拆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行终字第0053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永欣、代理审判员阎巍、沈小平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认定以下主要事实:周德清曾于2008年12月4日就涉案房屋拆除事宜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盐城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09年2月4日作出(2009)盐行辖字第0013号行政裁定书,将案件移交给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直至本案二审审理终结前,亭湖区人民法院尚未对该案作出裁判。周德清认为盐城市政府违法强制拆迁其房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行政强制拆迁行为违法并赔偿其损失。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了周德清的起诉。周德清向本院申请再审称:第一,申请人从未签过拆迁补偿协议,也没有拿到拆迁补偿,被申请人的强拆行为违法。第二,原审法院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规定与物权法、民法通则、房地产管理法等上位法相抵触。第三,申请人的起诉不属于重复起诉的情形,亭湖区人民法院告知未受理过申请人提起的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二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确认被申请人强拆行为违法,赔偿因强拆行为造成的各种损失。本院认为:周德清曾于2008年12月4日就涉案房屋拆除事宜向盐城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09年2月4日作出(2009)盐行辖字第0013号行政裁定书,将案件移交给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周德清于2015年1月5日就同一事项再次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系重复起诉,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起诉人重复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周德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周德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永欣代理审判员 阎 巍代理审判员 沈小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琨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