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1执199号之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邓玉玲、XX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玉玲,XX涛,刘俊刚,于文元,朱玉龙,张凤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1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邓玉玲,女,汉族,住乐陵市城区。被执行人XX涛,男,汉族,住山东省陵县。被执行人刘俊刚,男,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于文元,男,汉族,住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朱玉龙,男,汉族,住山东省陵县。被执行人张凤杰,男,汉族,住山东省陵县。申请执行人邓玉玲与被执行人XX涛、刘俊刚、于文元、朱玉龙、张凤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乐陵市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15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于文元在的账户:×××的存款人民币元至乐陵市人民法院执行账户。附:乐陵市人民法院账户(汇款附言中须注明本案案号)。户名:乐陵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乐陵市支行账号:15×××6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