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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2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罪犯李宇建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2085号罪犯李宇建,男,汉族,1995年9月8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凤台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9日作出(2011)凤刑初字第000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宇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李宇建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宇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宇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宇建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