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2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卫志军与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瞿海林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志军,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瞿海林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271号原告卫志军。委托代理人邱伟,广东漠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999号。法定代表人陈健,董事长。被告瞿海林。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吉、徐康,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卫志军与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瞿海林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卫志军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瞿海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志军撤回对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瞿海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海清人民陪审员 李素琴人民陪审员 麻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