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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卫志军与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瞿海林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志军,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瞿海林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271号原告卫志军。委托代理人邱伟,广东漠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999号。法定代表人陈健,董事长。被告瞿海林。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吉、徐康,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卫志军与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瞿海林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卫志军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瞿海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志军撤回对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瞿海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海清人民陪审员  李素琴人民陪审员  麻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