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81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1380号原告刘某,女,汉族。被告孙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玉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