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商初字第1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王秀丽与彦琳、张秋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丽,彦琳,张秋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商初字第1914号原告王秀丽,女,汉族,莘县国税局职工。被告彦琳,女,约42岁,汉族,莘县机关幼儿园职工。被告张秋利,女,约37岁,汉族,莘县交通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丽诉被告彦琳、张秋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15日,原告以和对方私下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秀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康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