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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商初字第1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王秀丽与彦琳、张秋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丽,彦琳,张秋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商初字第1914号原告王秀丽,女,汉族,莘县国税局职工。被告彦琳,女,约42岁,汉族,莘县机关幼儿园职工。被告张秋利,女,约37岁,汉族,莘县交通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丽诉被告彦琳、张秋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15日,原告以和对方私下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秀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康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