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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3执异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良与被执行人马力军、张鲁闽、徐培刚、杨秀洁、王素梅、高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洁,王素梅,高茜,XX良,马力军,张鲁闽,徐培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83执异2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杨秀洁,女,汉族,住江苏省。异议人(被执行人)王素梅,女,汉族,住泰安市。异议人(被执行人)高茜,女,汉族,住泰安市。申请执行人XX良,男,汉族,现住肥城市。被执行人马力军,男,汉族,现住山东省泰安市。被执行人张鲁闽,男,汉族现住山东省泰安市。被执行人徐培刚,男,汉族,现住山东省泰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良与被执行人马力军、张鲁闽、徐培刚、杨秀洁、王素梅、高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杨秀杰、王素梅、高茜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杨秀杰、王素梅、高茜称,高曙峰去世后,法院判决我们在继承高曙峰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已扣划了高曙峰的全部款项,高曙峰已无遗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XX良要求将我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行为已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撤销将我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行为、解除对我们的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终结对我们的执行。本院查明,异议人王素梅系高曙峰的妻子。申请执行人XX良与被执行人马力军、张鲁闽、徐培刚、杨秀洁、王素梅、高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5月,高曙峰在案件二审期间去世。2013年9月5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泰商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三项:杨秀洁、王素梅、高茜在继承高曙峰遗产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还款责任。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2015年9月2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王素梅、高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认为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而不是提出执行异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高曙峰的遗产尚未执行完毕,异议人应按判决履行义务。综上,异议人杨秀杰、王素梅、高茜提出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马 涛审判员 乔善贵审判员 杨泽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