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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2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张立占、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占,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2162号被告张立占,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木梓,天津木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2号天津环球金融中心57层01、16单元。负责人王文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占与被告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占于2016年4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立占负担。审判员  毛永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小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