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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8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曹雪嫱与求是杂志社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雪嫱,求是杂志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18899号原告曹雪嫱,女,1966年10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彭李,上海杰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求是杂志社,住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北街*号。法定代表人李捷,社长。委托代理人刘涛,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临芳,女,1987年11月28日出生。原告曹雪嫱诉被告求是杂志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陆音、代理审判员周琳、人民陪审员关颖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雪嫱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李,被告求是杂志社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涛、乔临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雪嫱诉称:我于1991年11月1日入职北京中特文化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特公司),任职门市部副经理。中特公司与被告求是杂志社存在交叉用工的情形。工作期间,中特公司未为我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04年3月22日,求是杂志社出具“求批字【2004】1号”关于对《北京中特文化科技服务公司清算报告》的批复显示“事业服务中心:经编委会研究,同意你中心所属北京中特文化科技服务公司清算小组呈报的《北京中特文化科技服务公司清算报告》。要求你们按照报告中认定的清算结果,将其清算后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全部移交给求是杂志社财务部”,并加盖有求是杂志社公章。2004年4月21日,中特公司注销。原告认为,中特公司由求是杂志社批复清算,且中特公司清算后的资产由求是杂志社财务部接受,中特公司员工的劳动关系亦应由求是杂志社来承继。现原告即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法顺利享受退休待遇。现不服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被告间自1991年11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求是杂志社辩称:根据原告陈述,原告属于中特公司员工而非被告处员工,原被告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被告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曹雪嫱向本院陈述如下事实:曹雪嫱于1991年11月1日入职中特公司,2002年5月中特公司开始为曹雪嫱建立社会保险账户,2003年4月曹雪嫱从中特公司处离职。在中特公司工作期间,曹雪嫱的工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彦荣发放。2004年4月21日,中特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原告曹雪嫱为证明其与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向本院出示了如下证据:1、《北京中特文化科技服务公司外聘工情况分析》,该证据显示曹雪嫱来公司工作时间为1991年11月;2、北京中特文化科技服务公司向曹雪嫱发放的荣誉证书;3、求是杂志社计划生育办发放计生用品的文件;4、求是杂志社向曹雪嫱发放的证书;5、曹雪嫱名片;5、求是杂志社关于对《北京中特文化科技服务公司清算报告》的批复;6、中特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彦荣的证人证言。被告求是杂志社认为原告曹雪嫱系中特公司员工,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另查,原告曹雪嫱曾持与本案相同诉求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仲裁裁决:驳回曹雪嫱的全部申请请求。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北京中特文化科技服务公司外聘工情况分析》、荣誉证书、京东劳仲字【2015】第3653号裁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劳动者应就劳动关系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劳动关系的确认应当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具有人身隶属性、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等为条件。本案中,根据原告向本院的陈述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本案诉争期间,原告向中特公司提供劳动并接受了中特公司的管理,中特公司为原告缴纳了部分社会保险并支付了劳动报酬。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与被告间建立过劳动关系。原告主张被告作为中特公司的主管部门,因中特公司已办理完毕注销手续,故原告应当与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上述主张,缺乏法律依据。综上,原告要求确认其与被告自1991年11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曹雪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曹雪嫱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陆音代理审判员  周琳人民陪审员  关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耿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