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开民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苏州苏达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陈龙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苏达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陈龙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开民初字第965号原告苏州苏达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张桥村。法定代表人郁建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荣家,苏州市吴中区兴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龙全。委托代理人花振运,江苏九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良,江苏九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苏州苏达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下称苏达公司)与被告陈龙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丽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邵荣家,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花振运、顾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达公司诉称,被告以购房缺少资金为由于2015年10月向其借款20万元,约定借期一个月。其同意出借后于2015年10月19日转账支付,被告为此在暂支单上签字确认收悉。该借款到期后经其多次催讨未果,故请求判令被告陈龙全归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1月2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日止的逾期利息(暂算1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龙全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属实,但双方未约定利息及借款期限,故不同意支付逾期利息。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9日,被告陈龙全向原告苏达公司借款人民币20万元,未约定利息。该借款由原告以转账支票方式支付,被告为此于同日出具一张暂支单,载明受款人陈龙全,暂支事由借款,暂支金额贰拾万元(¥200000),预计归还日期2015年11月19日。该款被告分文未还。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暂支单、转账支付存根、苏州银行业务回单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双方形成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未就借款约定利息但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逾期未归还的,原告可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被告抗辩双方约定预计还款日期属约定不明故而不应支付逾期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归还借款本金及该款自2015年11月20日起的逾期利息,合法有据,可予支持,但应按年利率6%计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龙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苏达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1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4616元,由被告陈龙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王丽娜人民陪审员 孙 悦人民陪审员 顾琴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詹立平书 记 员 吴彬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