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叶民初字第06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赛骆驼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淑艳、李荣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赛骆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淑艳,李荣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叶民初字第06357号原告建平县赛骆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叶柏寿街道红山社区101线道南。法定代表人骆玉山。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振宪,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淑艳,女,被告李荣超,男,原告建平县赛骆驼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淑艳、李荣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平县赛骆驼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学义、张振宪,被告刘淑艳、李荣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建平县赛骆驼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刘淑艳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向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福田装载机3台,由于资金不足,原告垫付租车款10万元,双方就垫付款问题经协商一致订立还款协议,约定被告自2015年5月至2016年2月每月偿还原告1万元,如任何一期不按约定还款,被告的两台装载机交原告处置,现被告未依约还款,且将两台装载机隐匿,被告已构成实质性违约,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垫付租车款10万元及利息。被告刘淑艳辩称:打条的时候李荣超不在家,我和原告没有结算就给他打条了,欠条具体的数额与实际情况不符。被告李荣超辩称:条不是我打的,是我媳妇打的,我不欠原告的钱。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建平县赛骆驼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刘淑艳与案外人卓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被告李荣超作为承租人的配偶在融资租赁合同上签字。原告为供应商,被告刘淑艳为承租方,案外人卓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为出租方。2011年3月14日被告李荣超与原告签订二手装载机转让合同,被告李荣超将其手中的一台装载机作价117,013元作为首付款购买新车。案外人卓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从原告处共购买三台雷沃装载机租给被告刘淑艳。由于二被告未及时给付全部租赁款,建平县赛骆驼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替二被告付清全部车款。2015年4月21日原告与被告刘淑艳签订了还款协议,协议中约定:“甲方:建平县赛骆驼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刘淑艳。乙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向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田雷沃装载机三台,合同编号:20100725013、20110725015。由于资金不足,由甲方垫付部分租赁车款。经甲方乙双方清算结账。截止2015年4月17日,甲方共为乙方垫付资金贰拾叁万陆仟陆佰叁拾叁元整(含罚息及利息),对此双方均予以认可,予以确认,因乙方经济问题无力偿还,就还款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将合格证号:YAO1X3200006325整机编号:LKBSG9AW006732的装载机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给乙方抵充欠款136633.00元。甲方已于2015年4月17日将装载机开回甲方公司。二、至本协议订立之日,去除该装载机抵款后,乙方仍欠甲方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整,对此双方均无异议。乙方承诺必须于2016年2月25日前分十次给付甲方。三、经甲乙协商,乙方承诺按下列时间、数额偿还甲方欠款。1、2015年5月25日还款10,000元整。2、2015年6月25日还款10,000元整。3、2015年7月25日还款10,000元整。4、2015年8月25日还款10,000元整。5、2015年9月25日还款10,000元整。6、2015年10月25日还款10,000元整。7、2015年11月25日还款10,000元整。8、2015年12月25日还款10,000元整。9、2016年1月25日还款10,000元整。10、2016年2月25日还款10,000元整。四、乙方自愿以福田雷沃装载机二台(合格证号:YAO153200005664/YAO103200011358整机编号:LKBSG9JW005518/LKBSG9JV7BW003149)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五、期间若乙方出现任何一期未能依约定时间、金额清偿欠款本息,乙方自愿将用于担保的二台装载机交友甲方处置,甲方有权按市场实际二手车价格变卖该二台装载机,所卖金额如有所剩余返还乙方,如不足,仍有乙方负责偿还。六、在乙方出现违约,甲方收车时,乙方不得阻挠,并有义务提供车辆的存放地及负责收车过程中的所有费用。否则,出现一切后果将均由乙方负责。七、如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建平县人民法院裁决。八、本协议系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订立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一经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备注:双方以前所有协议及收据、欠据均作废,债权债务均以本协议为准)”。2015年4月17原告从二被告处拖回一台装载机抵顶车款136,633元。因二被告未按还款协议的约定偿还欠款,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还款协议、融资租赁合同,被告李荣超提交的收据、收条、还款协议、欠据、银行存款小票、二手装载机转让合同书、还款协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认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纳。原告提供的还款协议虽然二被告不予认可,但该协议有涉案车辆购买人刘淑艳的签名,同时二被告也未举证该还款协议存在伪造或变造的情形,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还款协议予以采纳。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刘淑艳签订的还款协议成立并生效,被告刘淑艳未按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履行偿还欠款,被告刘淑艳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刘淑艳偿还欠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二被告已将一台装载机抵顶了原告欠款136,633元,还款协议中也约定了该装载机抵顶的欠款包含罚息及利息后尚欠10万元,同时该还款协议中对尚欠的10万元并未明确约定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刘淑艳给付10万元欠款产生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此笔欠款发生在被告刘淑艳与被告李荣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的规定,因被告李荣超未提供证据证明此笔借款存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和不能证明属被告刘淑艳的个人债务,所以被告李荣超应对此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所以对刘淑艳应承担的债务被告李荣超应与其共同承担给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淑艳、李荣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建平县赛骆驼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欠款10万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国福代理审判员 孙晓峰代理审判员 周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乐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