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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连法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金水与被执行人谢英优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金水,谢英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连法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谢金水,男,1948年4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英优,男,1953年5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连法民一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对该案于2015年9月23日已立案执行。2015年11月6日,本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连平西苑支行划拨被执行人账号存款440元,2016年3月24日在该银行划拨被执行人账号存款622元至本院账户中,两次共执行被执行人1062元(包含912元履行款,50元诉讼费,100元执行费),现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河连法民一初字第31号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邬伟平审判员  谢国泫审判员  钟巧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