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连法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金水与被执行人谢英优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金水,谢英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连法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谢金水,男,1948年4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英优,男,1953年5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连法民一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对该案于2015年9月23日已立案执行。2015年11月6日,本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连平西苑支行划拨被执行人账号存款440元,2016年3月24日在该银行划拨被执行人账号存款622元至本院账户中,两次共执行被执行人1062元(包含912元履行款,50元诉讼费,100元执行费),现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河连法民一初字第31号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邬伟平审判员 谢国泫审判员 钟巧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