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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吴军峰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吴军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623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被执行人吴军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吴军峰信用卡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06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军峰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军峰支付拖欠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本息合计2311.53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吴军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申请退出本次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2执53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王 虹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党 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