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梁业芳与张爱华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业芳,张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332号原告:梁业芳,女,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张爱华,女,195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梁业芳诉被告张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梁业芳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查封被告张爱华位于滁州市琅琊区南桥xxx、xxx号房屋(房产证号2008xxxx**)中价值35.8万元的部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梁业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爱华位于滁州市琅琊区南桥xxx、xxx号房屋(房产证号2008xxxx**)中价值35.8万元的部分;二、查封姚海军、梁业芝提供担保的滁州市育新西路xx号(金色河畔)x幢xxx室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查封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雪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钱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