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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6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汪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6民初599号原告汪某某,女,1977年3月26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被告许某某,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以与被告已调解和好,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白音宝力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秀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