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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刑更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杜永生犯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刑更499号罪犯杜永生,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5年3月28日作出(2005)东中法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永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5年6月21日以(2005)粤高法刑一复字第120号刑事裁定,核准判处被告人杜永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杜永生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1日以(2008)粤高法刑执字第3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因罪犯杜永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9日以(2010)粤高法刑执字第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并经本院先后于2012年4月16日、2013年12月20日以(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861号、(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2705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11月2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6年2月1日以罪犯杜永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6年2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杜永生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6次,2014年4月、2014年10月、2015年4月、2015年10月共获得表扬4次,2014年3月、2015年2月共获得记功奖励2次,2014年10月、2015年11月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该犯考核期内被扣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杜永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永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3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小玲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李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润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