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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8民初字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杜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8民初字793号原告杜某。委托代理人王鹤连,系河南梓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原告杜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5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及委托代理人王鹤连、被告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按当地习俗举行结婚礼,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日生育长女何佳慧,2006年农历11月27日生于次女何佳瑞。婚后不断生气打架,我认为孩子出生后会好起来,就迁就着过日子,可被告却变本加厉,原告身上伤斑不断。现在孩子已慢慢长大,基本能够独立生活,我实在无法忍受这非人的生活,导致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我与被告已没有和好的可能。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原告的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辩称,家庭暴力根本不存在,都是原告为达到目的而编造的,我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提交自己的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经质证,被告异议,身份证上照片不是原告本人。经审查,本院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予以确认。2、原告提交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是合法夫妻。经质证,被告无异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予以确认。3、原告提交户口本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生育子女的情况。经质证,被告异议,假的。经审查,本院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予以确认。4、原告提交派出所接处警证明一份、照片5张。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经质证,被告异议,这是假的。经审查,本院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不予确认。5、原告提交农村信用社客户回单2份理。证明原被告有共同存款70000元。经质证,被告异议,我卡上没有钱,原告取走了。经审查,本院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不予确认。综合以上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199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按当地习俗举行结婚礼,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日生育长女何佳慧,2006年11月27日生于次女何佳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生育儿女,说明夫妻感情尚好。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杜某与被告何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志善审 判 员  王亚玲人民陪审员  何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文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