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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城执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何凤与金义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何凤,金义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00208号申请执行人:李何凤被执行人:金义发李何凤申请执行金义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何凤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雪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志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