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城执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何凤与金义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何凤,金义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00208号申请执行人:李何凤被执行人:金义发李何凤申请执行金义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何凤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雪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志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