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2901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马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2901民初267号原告马某某。被告马某甲。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马某某、被告马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当年5月29日结婚登记,被告系再婚。2015年12月29日生育一女孩马某乙。由于原、被告是经人介绍结婚,婚前缺乏相互了解,婚后毫无夫妻感情可言。双方结婚后原告才发现被告性格粗暴,经常辱骂并殴打原告。原告怀孕期间被告根本不管不问,原告需要去医院治疗,被告也不管,费用都是由自己解决。女儿马某乙出生后,原告在坐月子期间被告也并没有好好照顾原告,致使原告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因此,原告向贵院提出离婚诉讼,坚决要求离婚,并请求女儿马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工资额的30%为抚养费。被告马某甲辩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在彼此了解后,情投意合的情况下确立了感情基础。在原告的催促下于2014年4月28日结婚并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一直较为融洽,于2015年12月29日生育女儿马某乙。由于原告在生活中对家庭漠不关心,只图个人享受,所以双方在平时也有矛盾发生,但还未到感情破裂的程度。故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甲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4年5月29日依法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婚后双方关系尚可。2015年12月29日生育一女孩马某乙后,在共同生活中时有矛盾发生。2016年2月,原、被告再次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便从家中搬出,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坚决不离婚。以上事实由原、被告身份证明,结婚证,孩子出生证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虽经本院主持调解,但因双方当事人坚持己见,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和被告马某甲虽是别人介绍结婚,但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并生育一女儿。后虽因家庭琐事有矛盾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分居较短,并未达到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多进行沟通,夫妻关系就会得到改善。加之孩子还在哺乳期,需要父母共同关心和照顾,夫妻之间更应多为孩子着想。故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二、被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桂兰审 判 员  王文智人民陪审员  何 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燕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