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巫意祥与揭长林、魏永贞、巫祥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巫意祥,揭长林,魏永贞,巫祥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487号申请执行人巫意祥,男。被执行人揭长林,男。被执行人魏永贞(揭长林妻子),女。被执行人巫祥火,男。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揭长林、魏永贞、巫意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揭长林、魏永贞、巫意祥至今未全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巫祥伙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元。另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查询土地登记信息,向工商部门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情况,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揭长林、魏永贞、巫意祥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张仁华审 判 员 廖国辉代理审判员 赖征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瑞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