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赵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1115号原告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原告薛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晓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在未向被告送达前,原告薛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