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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民初384号原告杨某,女,汉族。被告冯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冯某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识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房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XX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