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4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民初384号原告杨某,女,汉族。被告冯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冯某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识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房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XX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