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3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赣州市南康区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袁春林、邱国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市南康区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袁春林,邱国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3民初176号原告:赣州市南康区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道春,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希桥,江西泰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春林,男,1981年3月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南康区。被告:邱国鸿,男,1983年8月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南康区。原告赣州市南康区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春林、邱国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中止本案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钟晓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彭竹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