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72证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杨兵与江苏中伟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证据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兵,江苏中伟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72证保60号请求人:杨兵。被请求人:江苏中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东方不夜城15幢1006室。法定代表人:曹树平。请求人杨兵因与被请求人江苏中伟运输有限公司发生船舶权属纠纷,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保全“中伟机6888”轮的船舶登记资料。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杨兵的海事证据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中伟机6888”轮的登记资料予以提取、复制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冯兴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一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