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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民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凯与被告李飒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凯,李飒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0218号原告李凯,男,199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潘军,蓝田县蓝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飒峰,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牛,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凯诉被告李飒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凯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凯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凯负担。审 判 长  李云红代理审判员  周玲玲人民陪审员  王小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