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民终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湖北依曼琪置业有限公司与刘楠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楠,湖北依曼琪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民终7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楠。委托代理人:李海夫,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依曼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孙家畈村莲花小区*期商铺*栋*层*号。法定代表人:姬清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建新,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罗德刚,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楠因与被上诉人湖北依曼琪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曼琪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楠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其向依曼琪公司返还社会保险费2100元;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依曼琪公司承担。依曼琪公司答辩意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为原审第二、五项。双方争议焦点为,刘楠月工资标准是否包含社会保险补贴费用,刘楠应否向依曼琪公司返还社保补贴。刘楠认为,月工资标准中不包括700元社会保险费用,依曼琪公司在工资之外并未向其另行支付社保补贴,不应承担返还责任。依曼琪公司则认为,依据合同,刘楠每月工资里已包含社会保险费用。本院认为,虽然双方于2014年4月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10000元包含社会保险费用,但未载明每月社保补贴金额,依曼琪公司也未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的规定,提交连续完整并具有刘楠签字确认的工资发放原始财务凭证予以佐证,其提交的2013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亦不能与之形成证据链,以此证明刘楠的月工资结构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实发社保补贴数额,故依曼琪公司对其抗辩理由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法院推定每月实发工资中已包含700元社保补贴,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鉴于刘楠自认收到2014年2月至4月社保补贴2100元,视为对自身权益的处分,故本院认定刘楠应向依曼琪公司返还社会保险补贴2100元,刘楠该项上诉请求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有误,导致实体处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改判。刘楠的上诉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423号民事判决;二、刘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湖北依曼琪置业有限公司返还社会保险费2100元;三、驳回湖北依曼琪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689元,由湖北依曼琪置业有限公司各负担482.3元,由刘楠各负担206.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马海波审判员 廖艳平审判员 陶 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章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