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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8刑更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徐华安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华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刑更29号罪犯徐华安,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孝感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石河子监狱二监区服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作出(2004)兵八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华安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徐华安不服,提出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5日作出(2005)新刑二终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华安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于2007年11月21日裁定将其原判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9年6月23日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于2014年9月18日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执行机关石河子监狱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罪犯徐华安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石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考核分累计306.86分,获表扬8次,嘉奖1次,2015年上半年被评为石河子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及罪犯奖惩表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徐华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华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26年4月2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凡会审判员  张 君审判员  邹 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 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