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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2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吴永久与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久,吕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2民初269号原告吴永久,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告吕军,男,成年,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久诉被告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永久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永久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吴永久负担25元。代理审判员  刘玉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