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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初字第6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乔飞诉车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飞,车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6075号原告乔飞。委托代理人王慧可,内蒙古瑞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车锋。委托代理人陈洁,内蒙古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乔飞诉被告车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乔飞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乔飞负担。审 判 长  金富钦代理审判员  刘 慧人民陪审员  丁亚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梦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