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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6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舒昌旺与叶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昌旺,叶江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26民初307号原告舒昌旺,石匠。被告叶江平,个体户。原告舒昌旺诉被告叶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金肖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昌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叶江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舒昌旺诉称,2014年9月17日,被告叶江平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舒昌旺借款人民币8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4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叶江平归还借款人民币8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月1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舒昌旺提供以下证据证明事实:1、原、被告得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叶江平出具的借条复印件,证明被告叶江平于2014年9月17日向原告借款8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4个月;没有约定利息。被告叶江平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事实。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7日,被告叶江平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舒昌旺借款人民币8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4个月;没有约定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上述事实,被告虽未到庭质证,属放弃质证的权利,但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庭审笔录等证据,经庭审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出具的借条),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已支付了借款,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被告应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江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舒昌旺借款人民币8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1月1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舒昌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6元,减半收取1178元,由被告叶江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肖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明拟稿审监评查送审年月日签发年月日打印份数核稿结束年月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