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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申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申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男,汉族,1947年8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章蕾,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虹羽,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女,汉族,1952年4月8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李某因与被申请人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6488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5)宁民终字第5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李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李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钟爱莉审 判 员  诸锡威审 判 员  衡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周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