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3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中山市古镇凌斯皇照明门市部、李子扬等与蓬江区日鑫五金配件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古镇凌斯皇照明门市部,李子扬,蓬江区日鑫五金配件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民初621号原告:中山市古镇凌斯皇照明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新兴中路179号古二顺成楼1楼V1015号。经营者:李子扬,男,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山县。原告:李子扬,男,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山县。被告:蓬江区日鑫五金配件厂,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篁湾村南华东路十街8号。经营者:胡建平,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古镇凌斯皇照明门市部、李子扬诉被告蓬江区日鑫五金配件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古镇凌斯皇照明门市部、李子扬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古镇凌斯皇照明门市部、李子扬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古镇凌斯皇照明门市部、李子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690元,减半收取4345元,由原告中山市古镇凌斯皇照明门市部、李子扬负担。审判员 洪荣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诗欣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