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执字第01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朱敏与白楠探望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敏,白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1236号申请执行人朱敏,女,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白楠,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朱敏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22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白楠每周可探望孩子白皓一一次(时间上午8:00至下午6:00)。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楠同意实现探望权,但孩子白皓一自己不愿见其母亲朱敏,而人身权无法强制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灞执字第01236号案(2015年10月21日至2016年4月21日探望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正审判员 魏峰波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静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