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民初2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单集信用社与李荣军、李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单集信用社,李荣军,李永,李参军,李海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2184号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单集信用社,住所地在徐州市铜山区单集镇驻地。诉讼代表人张家斗,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子伟,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明,该信用社员工。被告李荣军。被告李永。被告李参军。被告李海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单集信用社诉被告李荣军、李永、李参军、李海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还款计划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单集信用社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单集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