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刑更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许楷彬犯爆炸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刑更508号罪犯许楷彬,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2012)揭榕法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楷彬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生效后,2012年6月5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1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6年2��1日以罪犯许楷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6年2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楷彬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6月5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共获得嘉奖36次,2013年2月、2013年10月、2014年4月、2014年12月、2015年7月共获得表扬5次,2014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该犯考核期被扣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楷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现。该犯为累犯,其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爆炸罪,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楷彬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小玲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李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润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