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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李相俊与金占案件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相俊,金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432号申请执行人李相俊,男,1972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金占,男,1985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户民初字第016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75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88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私下履行全部案件款为由,申请本院撤销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民初字第016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弋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