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李相俊与金占案件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相俊,金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432号申请执行人李相俊,男,1972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金占,男,1985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户民初字第016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75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88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私下履行全部案件款为由,申请本院撤销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民初字第016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弋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