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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执3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于某某、于某某、于某某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396-1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女,193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东方印刷厂退休工人,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于某某,男,195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华尔化工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于某某,女,195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排水集团退休职工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于某,男,195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排水集团退休职工,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秀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伟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于伟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外民二初字第1175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8月15日至2016年2月15日赡养费(每月5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北涛审 判 员  刘乃纯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