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5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35民初275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田德臣,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甲。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维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代理人田德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甲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农历1992年11月10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赵某乙,××××年××月××日因结婚证丢失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二人婚前缺乏了解,没有建立起感情基础,婚后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诉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王某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证证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告的个人身份信息。证据2、结婚证,证实原、被告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的事实。被告赵某甲答辩称,原、被告二人生活多年,婚后夫妻感情深厚,为了家庭稳定,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甲经人介绍认识,农历1992年11月10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赵某乙,××××年××月××日因结婚证丢失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以上事实有原告起诉状、答辩状、庭审笔录及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甲结婚多年,且育有一子,双方虽产生矛盾,原告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家庭和睦,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维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艾 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