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2621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那桑、其加、白玛格桑、古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书
法院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那桑,其加,白玛格桑,古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2621民初23号原告那桑,男,1989年7月出生,藏族,户籍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务农,现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被告其加,男,1967年5月,藏族,户籍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务农,现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被告白玛格桑,男,1993年5月出生,藏族,户籍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务农,现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被告古都,男,1962年5月29日出生,藏族,户籍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务农,现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芝分公司。住所地林芝市。法定代表人祁然,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那桑诉被告其加、白玛格桑、古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其加、白玛格桑、古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芝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准许原告那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9.25,予以免交。审 判 长 索朗巴吉审 判 员 姜 玲代理审判员 益西索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