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3民初01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浙江信威塑胶有限公司与乌海市永明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信威塑胶有限公司,乌海市永明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01138号原告:浙江信威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工人东路799号。法定代表人:王人良。委托代理人:高洪、姚锦岳,浙江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海市永明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棋千线建材厂西侧。法定代表人:刘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信威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乌海市永明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通过另行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信威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1920元,由原告浙江信威塑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喜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