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3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高继保与王伟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继保,王伟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3509号原告高继保。被告王伟兴。原告高继保与被告王伟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继保于2016年4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继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继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1元由原告高继保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传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