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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民终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吉林省惠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初东、何春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省惠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初东,何春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民终7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吉林省惠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德惠市德大路立交桥北。组织机构代码70259XXXX。法定代表人:王文海,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广欣。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初东,住乾安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何春梅,住乾安县。上诉人吉林省惠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桂仁、范桂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乾民初字第1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惠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广欣,被上诉人初东到庭参加诉��,被上诉人何春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初字第158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吉林省惠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审 判 长  于福桐审 判 员  邰伟莉代理审判员  邵国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段贵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