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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1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王兰花、张小民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兰花,张小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1执1号申请执行人王兰花,女,1964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广西南丹县。被执行人张小民,男,1967年8月9日生,汉族,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申请人王兰花与被执行人张小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丹县人民法院(2015)丹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立案号:(2016)桂1221执1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小民自动还款12952元,申请人王兰花申请执行标的及执行费122元已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丹县人民法院(2015)丹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小波审判员  金善宏审判员  刘顺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彩访 微信公众号“”